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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九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九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陕教高办〔2015〕4号

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我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决定开展“第九届陕西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承担本科、高职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退休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已获得前八届“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为90名,各校申报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本科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5年以上(含15年,统计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高等教育教学经历;受聘教授职务(新建本科院校可放宽至副教授);2012—2014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不少于64学时/年(临床医学类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可包括临床带教学时数)。

(二)高职院校候选人原则上须具有10年(含10年,统计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以上高职教学经历;受聘副教授职务;2012—2014年,承担本校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年。

(三)其他条件依照《第九届陕西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第九届陕西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2)执行。

(四)“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讲授基础课的优秀教师。现任校级领导获奖人数严格控制在表彰总数的5%以内。

四、评选程序

(一)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择优遴选后上报省教育厅。为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透明度,各高校推荐的候选人须经学校(院)教学委员会或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全程公示。

(二)本届“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增加学生评价环节,省教育厅委托各申报高校组织学生对所推荐候选人现场教学录像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填入学生评价汇总表。

(三)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省教育门户网站的“公示公告”栏内公示初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高校有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实名反映。

五、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1.学校申报公文;

2.候选人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

3.候选人学生评价汇总表(见附件4);

4.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5、6,一式3份,含一份原件);

5.候选人个人资料清单目录(电子版,见附件7);

6.候选人45分钟现场教学录像光盘一张(录像采用rm格式,不大于100MB)。

(二)申报方式。

请各高校于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西北工业大学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ydwendy@nwpu.edu.cn。

联系人及电话:

杨丹(西北工业大学教务处)

029—88493513,15029951296

六、工作要求

(一)各高校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省级教学名师奖”评选推荐工作,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二)各高校要将推荐候选人情况在本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能推荐上报。

(三)候选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材料。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追究所在学校管理责任,教师本人连续三届不得申报“省级教学名师”。

联系人:周淼 电话:029—88668917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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