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②修业年限;③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④教学进程总体安排;⑤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学年制或学分制等)。
第二条 教学计划制定
1.教学计划的制订或修订,在系主任的领导下,由专业负责人组织进行。
2.课程设置方案、实习、毕业实习鉴定等实践课程安排系部统一规定,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上交给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并有系部安排实行。
3.专业课程的设置由系部专业负责人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总体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制的原则,在充分吸收优质学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或修订。制订、修订教学计划时,要在广泛征询专业指导委员会、教研室主任及教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实施。
第三条 教学计划的使用与调整
1.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2.为了严格教学计划的管理、审查工作,各专业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执行表,每学期期末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报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执行表,并进行排课,教导处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
3.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教学计划作局部调整时(如个别专业课程的设置、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变更、课程顺序调整等),经专业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报教导处备案后实施。
4.教学计划需要较大范围调整时(如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的调整;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课程顺序的全面调整等),由各专业负责人提出报告,经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